2006年6月19日,财政部联合其他十部委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进一步强调了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分析该文件,本身没有过多新的东西,侧重于将一些过去的规定重新予以明确,企业在账务过程中要注意一些重要方面。 一、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提取比例都调为2.5%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下发后,引起了许多企业的高度关注,其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只有部分企业享受到位,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税函[2005]854号就明文“考虑到石油天然气和石油化工行业要求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需要不断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等实际情况,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从2005年度起,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其他企业大多没有享受,《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又进一步提出,但具体关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标准并没有量化,这种确定是由税务机关还是其他机关确定,如果是税务机关确定,是由总局来定还是由基层局来定,尚未明确规定。从已享受的中石油、中石化是由总局批的情况来看,如果不下放权力,总局肯定难以应付众多的审批要求。 在这之前,所有企业都可按2.5%提取的的传闻没有实现,仍强调了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二、计提标准应是计税工资总额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提出了职工工资总额的说法,部分业内人士结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的有关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认为计提基数应不是税务口径的计税工资,而是实发工资,《意见》对此明确,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同时明确了当年有结余的话,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三、详细列举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范围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四、特殊培训形式问题逐一明确 《意见》对过去基层有争议的一些培训的特殊形式予以明确: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补充 《意见》明确对一些特殊业务可补充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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