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外资企业涉税审批事项变动(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  自2002年以来,国务院陆续下发了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分别是《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3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的第1年内,经考核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8、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除上述情况外,外国投资者以转让股权等方式撤回该项再投资的,均应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9、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其依照有关规定从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积金(或者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作再投资,相应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该项增加本企业注册资本的再投资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部分,可以给予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10、企业用查补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给予优惠条件,可给予享受再投资退税待遇。

  11、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它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12、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用于再投资的,应当以接受再投资企业实际收到该投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13、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一个年度的税后利润一次或多次直接再投资的,其计算退税的累计再投资额不得超过按下列公式计算的限额: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该年度该外国投资者占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或分配比例)

  外国投资者以源于外商投资企业同一年度的全部税后利润再投资的,其再投资额低于上述限额的,按实际投资额计算退税;超过上述限额的,按限额计算退税,超过部分不得计算退税。

  14、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15、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帐面应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6、外国投资者用作再投资的利润必须是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之后的利润。对取得属于免税期的利润用于再投资,不予退税。

  17、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在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情况下,应首先弥补其未缴足的资本部分,对超出应弥补的部分,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18、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19、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需要缴回其再投资已退税款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三)时限:

  按照原纳税地县级国税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向原纳税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再投资退税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

  (1)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或外国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经贸部门批准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前的副本复印件及变更后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再投资资金投入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7)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企业分配利润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直接再投资于其它外商投资企业

  (1)外国投资者的书面申请或外国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书面申请;

  (2)接受再投资企业的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合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3)再投资资金投入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于再投资的利润所属年度相应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

  (5)原投资企业分配利润年度的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享受100%退税的外国投资者,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确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办理审查审核程序:

  原纳税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报告报县级国税局审查批准。

  注: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三、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优惠到期后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

  (二) 条件: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三)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四)企业申请办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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