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为某主播偷税案件,对于直播带货偷税的分析文章比较多,但个人觉得目前都缺乏对源头的分析。 以自然人直接参与的商业营销(不包括广告等载体)的基本历史演变:原始的走乡串户——路边敲锣打鼓——春季秋季商品交易会——电视购物——直播带货。这些都是营销手段。 直播带货模式下,直播带货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组织形式,如个人、企业)获得收益的金主是谁?整体商业链的来源是消费者,供应链源头是供货企业(或其他销售对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只是简单的介绍(获客)买卖关系,顾客属于看客(客观上存在有把直播带货当娱乐节目看的群体,据传,以大嫂大妈为主)和购买者。由此,一般来说供货企业是合作模式确认的主导源头。 供货企业需要考虑的是跟谁合作,如何合作,保证带来销售预期的同时,保证供应和结算的安全的确定,就会确认合作的基本模式。其中对主播身份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营销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自然是合作中的重要约定内容。 这就确定了直播带货者与供货企业之间的基本经济利益关系,进而确定了税收的基本归属。 直播带货者因存在供货企业认可的主播而得以合作,进而基本确认直播带货者与主播之间的基本的固定关系。确认了这层基本关系,也就基本确认了税收归属关系。一个有影响力并正常运作的直播带货者就会需要有固定的有一定卖点的主播(最有价值者俗称头牌)来参与,这样才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可靠的固定关系自然是以与主播等个人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为主,约束性较强,是顺利运行的基本保障。这就是实质性的“底牌”关系。 而现在的许多税收策划往往只是从处于后端的主播的单方面推进,改变了这层基本关系,就会导致改变收入的税收基本属性事件的发生,从整个逻辑链条来看,就是后续的环节发生了篡改整体性关联关系本质的事件。 举个例子:诸多供货企业看中的是直播带货者拥有的一个或几个有意向的主播而签约,并有明确意向要求约定。主播也往往依附于直播带货者而有存在和工作的价值(少数头部主播有一定的自主权除外)。 由此,主播是以该直播带货者为主要生存场所,工作的档期和基本场所是基本固定的。即使是主播团队,从商业行为价值来看,只要是主流主播(小打小闹的散兵式主播除外),也很少采用走穴方式(客观上人的精力是有限的,难以有分身术的,品牌的树立也是需要敬业来树立和维护的)。 如此情形下,策划出主播在多地注册个独,采用分身术的方式进行分金,自然很容易有证据证明是不具有商业行为的连贯性,存在虚假行为。如果阻扰提供真实证据的,就会演变成妨碍行政执行行为。 因此,税收的策划不是依靠掐断整体链条的逻辑可以完成的,那是掩耳盗铃。我们都是自然人,不是孙悟空,没有分身术。一个自然人不可能在长时间的档期下在不同的市场主体里从事活动。这才是为什么会定性偷税的基本道理。如果不能跳出税看税,可能就无法理解到位。 当然,不可否认这样的安排有未被发现的。策划者的“得意之作”往往就是“赌”不会被“挖根”式检查。也不得不承认,当前确实存在一个事实,即一般情况下进行“挖根”式检查的情形相对少一些,因为这样的检查需要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多的。那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也许也就是“赌”性在策划领域无法消失的重要根源所在。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直播带货的经营模式表现表现方式有很多,归纳起来并不是很多,本文所说的形式仅仅是其中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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