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缴销有关事项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6]192号)有关规定,厦门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在4月22日和5月30日联合发布了有关地税监制发票缴销事项的告知书,要求纳税人按规定缴销地税监制发票。 目前仍有部分纳税人超过发票缴销期限未按规定办理地税监制发票缴销手续(名单见附件《库存有地税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名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名单中的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时,应先行持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领用簿》及未缴销发票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然后凭地税机关发票缴销凭据到国税机关办理发票领用。 2.纳税人未在2016年11月10日前办理地税监制发票缴销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规定处理。 3.税务机关将按期开展纳税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发票信息是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 4.厦门地税网站将在2016年11月10日关闭发票上传功能,已开具发票未验旧或未上传开具数据的纳税人自11月11日起应到主管地税机关上门办理相关验旧事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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