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会涉及哪些税 股权转让,是公司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民事法律责任。股权转让又分法人股权转让或自然人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会涉及哪些税收? 一、企业所得税。法人股东将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转让出去发生利益所得,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所以,计算转让所得时不能扣除应归属于上述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即即便是股权转让所得中包含税后利润,也不能确认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当然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分配,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实现的利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转让股权的收入总额减去股权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印花税。非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是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并且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为小规模纳税或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优惠政策。 四、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土地会涉及土地增值税。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并不发生被投资企业不动产产权的转移,所以不存在土地增值税之说。但在实务中,对于明显是以转让股权之名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股权转让环节,由收益取得方即股权转让方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按照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缴纳土地增值税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股权转让行为为一次性行为;2、转让100%股权;3、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才能适用687号文件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避税,那么企业通过多次股权交易或者转让99%的股权,就不满足国税函[2000]687号的适用条件,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是因为,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名下有大量不动产,在股权转让后,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会发生变化,间接的导致了不动产所有人发生变化,税法规定这样相当于不动产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刘小玲 2022.07.16
非上市公司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哪些税? 为了防范个人股权转让相关税收风险 税小萌和税小福整理了 关于自然人股权转让个税的相关政策解读! 非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个税政策解读 两大风险点提示: 界定范围风险点 不适用“股权转让”的3种情形:独资、合伙企业,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 收入确认风险点 《67号公告》对股权转让收入的界定更加严密,股权转让收入应该是取得的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全部经济利益。既包括货币收入也包括非货币收入,既包括价内收入也包括价外收入,既包括即期收入也包括后续收入。 税小福为大家分享 案例分析+五大关注点 (一大笔税就这样省下了) 关注 1 回答 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例:张某投资500万元,占公司股权50%,无偿转让给儿子小张,张某不纳税,小张再将股权以600万元转让给小李(假设无其它税费) 小张应交个税计算: 小张: (600-0)*20%=120万元(没有此规定之前) 小李: (600-500)*20%=20万元(有此规定) 小张少缴100万元。 2 回答 股权转让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67号公告十六条) 例:张某投资50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50%,以500万元将股权转让给李某,“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被税务机关核定收入为600万元,张某须缴个税(600-500)*20%=20万元。 李某将上述股权以700万元转让,李某该怎样纳税: 1、(700-600)*20%=20万元 (现规定) 2、 (700-500)*20%=40万元(其中李某所得200万元中有100万元张某已缴个税,存在重复纳税)(原规定) 3 回答 多次投资情况下,股权原值的确认。 例:张先生 2012年以100万元现金投资到M公司,占10%股份,2013年又以200万元投资到M公司取得10%股份,2014年张先生以300万元现金继续对M公司增资,又取得10%股份,至此,张先生 占M公司股份达30%,2015年张先生将持有的M公司10%股份进行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400万元。 怎样纳税? 股权原值=(100+200+300)/30%*10%=200万元 所得额=400-200=200万元 应纳个税=200*20%=40万元。 政策点:对个人多次取得的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 股权原值。(67公告第十八条) 4 回答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 回答 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个税处理的若干情况 核定办法 (这个很重要) 关于股权转让后转增股本 (新股东仔细看)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部分,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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