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在实务中一直是有争议的。实务中此类业务支出要想真正的实现税前扣除,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中华会计网校答疑专家老顾给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判决案例,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1关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来看,认定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同时符合下面四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实践中,税务机关常以“货、票、款三流一致”为基础,判断取得专用发票的一方是否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关于税前扣除凭据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2、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中,要求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3、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中,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明确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3税法规定和法院判决意见
上述文件的规定,对财务报销和税前扣除的票据合规性做出了要求。但是针对这个票据对应的业务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呢?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这个“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解释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淮中行终字第00034号)中法院的判决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114号)第6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上述规定对违规取得发票或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作了规定,被上诉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对应的企业所产生的成本,是否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税法没有禁止性规定。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曾经在《关于企业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2003]114号)中明确:
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可以说上述北京地税的批复意见还是比较开明的。
如果实务确实有这种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建议大家可以参考上述规定和法院判决的案例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足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性,争取能够实现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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