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案例 A企业拥有一栋办公楼,该办公楼是A企业2012年5月份外购的,票面上标明该办公楼的价值为900万元。 A企业因业务发展的需要,将该栋楼抵押给B银行,获取贷款,贷款到期后,A企业无力偿还。 2018年6月,A公司以该栋楼作价1000万元归还B银行的贷款,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了适用税率为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银行。 2018年9月,B银行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栋办公楼对外销售,并开具了适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负分析 情形一:办公楼是A企业2012年5月份外购的,2018年6月转让给银行。 1、B银行取得A企业开来的发票进项税:(1000-900)÷(1+5%)×5%=4.76万元 2、B银行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200÷(1+11%)×11%-4.76=114.16万元 情形二:假设办公楼是A企业2012年5月份自建的,2018年6月转让给银行。 1、B银行取得A企业开来的发票进项税:1000÷(1+5%)×5%=47.62万元 2、B银行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200÷(1+11%)×11%-47.62=72.30万元 情形三:假设办公楼是A企业2016年5月份外购的,2018年6月转让给银行。 1、B银行取得A企业开来的发票进项税:1000÷(1+11%)×11%=99.1万元 2、B银行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200÷(1+11%)×11%-99.1=19.82万元 情形四:假设办公楼是A企业2016年5月份自建的,2018年6月转让给银行。 1、B银行取得A企业开来的发票进项税:1000÷(1+11%)×11%=99.1万元 2、B银行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200÷(1+11%)×11%-99.1=19.82万元 通过对以上四种情形的分析,我们发现,B银行在营改增之后以1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不动产,却因上游企业获得不动产的方式和时点不同,对银行的增值税缴纳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