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6-15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文件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已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根据目前青岛市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二)明确了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三)明确了期限,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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