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15
摘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8-1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相关附件: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制定日期 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5〕3号 2005.2.8 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县税务分局、各财税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五、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所得税二处和信息技术处反馈。
  三、即日起,实行个人所得税纸质申报方式的单位,可到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申报大厅按新的计算办法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个人所得税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和软盘申报方式的单位,可从今年2月8日起,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按新的计算办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一)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可从相关的维护公司网站上,下载修改后的网上电子报税软件。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的纳税人,可从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的“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栏目中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拷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四、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可分别从市局FTP服务器的“//PUBLIC/ctais”和“//PUBLIC/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目录中下载修改后的CTAIS软件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盘申报软件。
  五、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操作意见(暂行) 沪地税所二〔2006〕19号 2006.12.7   一、关于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意见
        
(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上海财税网站(网址:http://www.csj.sh.gov.cn)免费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也可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指定的邮政支局或邮政所免费领取《纳税申报表》。
   
(六)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邮寄的《纳税申报表》其中一份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后,回复给纳税人留存;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可通过上海财税网站自行下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受理回执单》留存;采用办税服务厅申报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其中一份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后,交回纳税人留存。对申报年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回复,也不再留存相关信息。
 
 
附件:
  
二、网上申报流程
 
(四)纳税人在上海财税网站“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页面上,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网上申报提示步骤,按规定填写并发送《纳税申报表》。
 
 一、关于涉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操作意见

(五)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免费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也可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指定的邮政支局或邮政所免费领取《纳税申报表》。

(六)采用邮寄申报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邮寄的《纳税申报表》其中一份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后,回复给纳税人留存;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可通过上海税务网站自行下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网上申报受理回执单》留存;采用办税服务厅申报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其中一份加盖申报受理印章后,交回纳税人留存。对申报年所得不超过12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回复,也不再留存相关信息。


附件:


二、网上申报流程

(四)纳税人在上海税务网站“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页面上,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网上申报提示步骤,按规定填写并发送《纳税申报表》。
3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8〕107号 2008.12.29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情况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做好耕地占用税减免税。
  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减免税以及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的减免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地方税务局审定,市地方税务局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并制发《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结果通知书》,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据以填发《减免税通知书》。
  农村居民建房的减免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报的同时完成审核,并为其办理减免手续。
  其他减免税申报,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减免税通知书》。
  对于上述占用耕地30亩以上(含30亩)的减免税,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在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备案应由征收机关正式行文,说明减免理由、减免金额等情况,并附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复印件。
一、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情况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四、该条废止
4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3.30    一、房地产登记由市房地产登记处办理的,契税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县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的,契税由区县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
 
一、房地产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契税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的,契税由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
5 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3.28 第三条涉及地税发票内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
(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
(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增)
(五)税务总局保留票种
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六)本市保留票种
1、《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
(一)上海通用机打发票(新增)
(二)上海通用定额发票(新增)
(五)税务总局保留票种
5、《上海发票换票证》
(六)本市保留票种
1、《上海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2.3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进一步做好本市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结合本市离境退税实际情况,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三条“关于退税结算”、 第四条“关于异地购物本市离境”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各有关事项重新发布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备案及后续管理
    退税商店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以下简称市税务三分局)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三、关于退税结算管理机关
    本市退税结算管理的税务机关为市税务三分局,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市税务三分局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附件1:
    
请您(单位)于     年   月   日起(即20个工作日后),凭此受理回执到上海市          国家税务局       所(地址:         )服务窗口领取相应的备案结果。
   
 
企业附送资料:2.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运行及时准确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书面同意书
  
 受理科所:上海市    局 第    税务所
 



附件2、3
落款: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进一步做好本市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结合本市离境退税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三条“关于退税结算”、 第四条“关于异地购物本市离境”等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各有关事项重新发布如下:

一、关于退税商店备案及后续管理
退税商店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分局)的日常检查和核查工作。
 


三、关于退税结算管理机关
本市退税结算管理的税务机关为第三税务分局,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第三税务分局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局,退税代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第三税务分局办理退(免)税备案、变更、撤回以及退税结算等手续。


 
附件1:
   
请您(单位)于     年   月   日起(即20个工作日后),凭此受理回执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税务局       所(地址:           )服务窗口领取相应的备案结果。
   
 
企业附送资料:2.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运行及时准确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书面同意书
   
受理科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税务局第    税务所


 
附件2、3
落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11.13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关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后点击 “发票摇奖”菜单进行摇奖。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关注“上海税务有奖发票”微信公众号,进入“上海税务有奖发票”微信公众号后点击 “发票摇奖”菜单进行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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