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 一、扣除条件:四个条件 (一)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二)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即:本人或配偶,在双方主要工作的城市都没有自有住房。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即:本人及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没有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四)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已经实际发生了住房租金支出。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二、扣除标准:三个标准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 (三)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800元/月。 三、扣除方法: (一)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二)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四、留存资料: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 五、文件解读 (一)自有住房。 1. 纳税人及其配偶名义下的住房。与“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不同的是,不考虑该住房是否是纳税人及其配偶单独或共同贷款所购的; 2. 商业门面、写字楼等非住宅房应不属于自有住房; 3. 所购的小产权住房是否属于自有住房,有待明确。在未明确的情况下,应视为无自有住房。 (二)主要工作城市。 其实,文件只明确了“城市”,而未明确“主要工作”。 1. 城市。“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明确了城市级别、区域范围。 (1)省直管县问题:县由省直管后,并未改变该县所归属的、原所在地级市的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域的划转调整,需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省直管县仍属于所在地级市(地区、州、盟)的行政区域范围。 (2)“飞地”问题:由于资源配置等原因,一些地级市在其他地级市有一块行政区域,俗称“飞地”。按文件理解,“飞地”仍是按其归属的行政区域来确认。 2. 主要工作。如:张某工作单位总公司在广州,经常派驻深圳子公司工作,如何确认主要工作城市:是按各地工作时间的长短,还是按发放工资的单位?有的在派驻期间,总公司发基本工资,由子公司考核发奖金等。有待明确。 (三)住房租金支出。住在酒店式公寓、职工宿舍所发生的居住支出,是否属于住房租金支出?按照其实质来理解,应属于住房租金,只要其实际支付租金,最好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扣除方必须是承租人,必须要在租房合同上签字。 如果张某先租赁一套住房,后与王某合租,王某分摊了一半租金且王某也符合扣除条件,如何处理?如果双方与房东重新签订合同,当然没问题。如果王某只是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扣缴义务人收到后应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六、实例说明 例1. 张某未婚,在广州工作,在广州没有自己名义的住房,其实际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扣除。 不考虑其父母、兄弟姊妹是否在广州有房,不考虑张某在广州之外是否有房。如果张某在广州所辖的县、区有住房,不得扣除。 例2. 张某已婚,夫妻均在广州工作,在广州没有夫妻两人名义的住房,夫妻租一套住房,由签订合同的且只能由一方来扣除; 如果妻子在广州另外租房,只能选择一方扣除; 如果其妻在深圳工作,在深圳已购住房,其妻不得扣住房租金,张某可扣;在深圳无房,夫妻均可分别扣住房租金。 例3. 张某在广州工作,妻子在深圳工作,两地均租赁住房,婚后在深圳购房且符合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规定。有两种扣除方法选择且只能二选一:一是夫妻分别按住房租金扣除;二是由一方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租金和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原创: 老税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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