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7]73号 2007-06-28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07]25号)“对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其免税的条件和程序由省地税局规定”的精神,现将我省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的条件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有交通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2、按规定的时间、公交线路运营(不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城际公交车辆); 3、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4、按规定免交养路费和客建基金; 5、由政府给予补贴(此项是否作为必备条件由市地方税务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 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区)行政区域内运营; 2、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执有交通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发的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 3、按规定的时间、公交线路运营(不包括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城际公交车辆); 4、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5、由政府给予补贴(此项是否作为必备条件由市地方税务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公交车辆减免税的手续 符合免税条件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执单位介绍信、财政拨款(补贴)文件复印件(政府补贴不作为必备条件的,不需提供)、行车执照复印件、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 对公交车辆较多,不能一次性办理全部公交车辆减免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和拥有车辆的信息报地税机关备案,分期、分批办理减免。具体办理程序,在有利于征管,方便纳税人的前提下,由各市自行确定,也可以交由县区地税局确定。 四、减免税证明的开具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应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68号)的规定,向纳税人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单。由纳税人持减免税证明单在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税(复印件无效,丢失不补)。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单存档备查。 五、公交车辆减免税和外交车辆减免税为备案类减免,纳税人提供了应当免税的要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即时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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