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的通告 尊敬的缴费人(单位):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6号)及《关于明确社保费政策若干问题的复函》(清人社函[2019]47号)的有关规定,从2019年3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6.5%下降至6%,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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