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中国税务报》B3税收实务版刊发了题为《你熟悉的手机,其实不仅仅只是手机》的文章,介绍了集体福利、赠送客户、预充话费赠送、直播拍摄等不同用途下的手机,有不同的税务处理。笔者注意到,由于手机具有价值高、出口退税率高且市场需求量大的特点,一些不法分子便铤而走险,利用手机出口业务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具有较高税务风险。 案例介绍 某市税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2018年—2020年,A公司通过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购买手机销售商手中的“富余票”,并设立多个空壳公司,通过“洗票”,将清晰标注苹果、三星等品牌和型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为只有模糊货物名称“手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该公司在出口环节购买低端手机报关信息,通过伪造虚假买卖合同,高报出口价格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经当地税务局稽查局最终查实,该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300余万元,被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风险分析 从实务看,手机出口可能涉及诸多税务风险。 一方面,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由于手机经销商的主要销售对象是个人,一般来说,个人在购买手机时并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手机经销商通常就会产生一定的“富余票”。调查发现,A公司出于虚增进项税额的目的,通过支付开票费给手机经销商,从而取得了明显多于实际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另一方面,可能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时,利用在发票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方面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洗票”,甚至可能利用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来开具发票。例如,本案中A公司从手机经销商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十分具体,清楚地标注手机的品牌如苹果、三星及其相应的型号,但A公司通过和空壳公司之间虚构往来业务,由A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手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A公司实际报关出口的手机中大部分是低价低端机,A公司签订虚假外贸出口合同、高报出口价格,再利用“洗票”的手段实施配货配票,将价格高昂的苹果、三星手机增值税专用发票“移花接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风险提醒 电子产品是我国出口额较高的商品之一。在众多的出口商品中,手机历来是国家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点关注货物。企业一旦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手机出口企业须提高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避免与不良商户合作。同时,须加强对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在申报退税时,认真核查出口货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提供的资料和单据真实可靠,避免虚构出口交易和伪造单据的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4月12日 版次:07 作者:薄赋 王婷婷(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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