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13号 1998-01-07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联通寻呼有限公司《关于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的申请》(联寻财字[1997]42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653万元。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 屋附件: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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