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执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职工福利费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答复:2007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3款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200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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