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资源税法实施授权事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资源税立法要求,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共同起草了《关于征求吉林省资源税法实施授权事项(征求意见稿)》,拟定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和减免税办法,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吉林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 电子邮箱:229377310@qq.com 传真电话:0431-88553948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资源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1.《吉林省资源税拟定税目税率表》 2.《吉林省资源税拟定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 吉林省拟定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吉林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 (二)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征收资源税。 (三)开采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 (四)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具体情形以及重大损失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权限认定。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减免税情形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五条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请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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