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皖财资[2021]355号 2021-5-12 合肥市财政局、芜湖市财政局、蚌埠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服务自贸区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省级经济社会管理事项(第一批)的决定》(皖政〔2021〕25号),将“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其他权力下放至自贸区片区所在的市财政局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统筹、指导和督促市级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负责除合肥市、芜湖市、蚌埠市以外地市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二、自2021年6月1日起,合肥市财政局、芜湖市财政局、蚌埠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规范实施本市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及时发布备案公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请你单位及时对接本级编办,认真做好权力下放承接工作,确定承接科(处)室,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职责,做到承接有序、管理规范,确保相关工作任务顺利完成。请于5月20日前将《资产评估工作分工联络表》反馈至资产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资产处曹若菊电话:0551-68150441 附件: 1-1.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1-2.公司制机构备案审核表 1-3.合伙制机构备案审核表 1-5.登记备案公告 2-3.变更备案公告 3-3.注销备案公告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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