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管理,让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参与到离境退税工作中,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本市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银行可以提出申请: (一)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按照退税业务相关要求,有能力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提供办理退税业务场所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愿意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具备在退税业务场所及时为境外旅客提供现金退税、银行卡转账支付和第三方便捷支付的条件; (五)愿意接受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业务监管; (六)具备在境内外宣传推广本市离境退税业务能力,企业综合实力、资信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优异者优先。 二、申请退税代理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一)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二)离境退税业务运营方案; (三)符合征集条件,愿意成为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书面承诺书。 三、退税代理机构的评定流程 (一)2021年8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公章,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402室; (二)2021年9月10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海关等单位,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定; (三)2021年9月2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被评定为退税代理机构的企业名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联系人:杨珮艺 联系电话:83878760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