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劳社局发[2007]19号 2007-02-09 税屋提示——依据津人社局发[2017]132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6年度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22740元和28434元,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895元和2370元。 二、2007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和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待遇,按1895元和2370元为基数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7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410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2007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见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0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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