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文废止] 财行[2002]131号 2002-08-2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监狱劳教业务工作服务,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监狱劳教专款(以下简称中央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监狱劳教业务工作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款是为了帮助地方,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提高监狱和劳教部门基层执法单位的经费保障程度,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范围 (一)狱(所)政设施维修项目。重点用于监狱和劳教所的围墙和警戒设施、犯人和劳教人员的宿舍及其他附属用房的维修。 (二)技术装备项目。重点用于监狱和劳教所的监控侦察警用设备、医疗卫生设备、警用车辆和通讯设施的购置与维修。 (三)其他执法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中央专款的分配 (一)中央专款的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效率,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体现监狱和劳教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中央专款按监狱和劳教系统分别下达。 (二)中央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对监狱和劳教支出影响较大的犯人和劳教人员人数、监狱和劳教所个人数、财政状况、改造教育成本及其他客观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通过公式计算确定补助各地的中央专款数额。 (三)犯人和劳教人员人数、监狱和劳教所个数以上年末在押犯人和在所劳教人员数为准;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主,适当参考其他财政指标;改造教育成本主要考虑“法轮功”人员数、吸毒人员数、特案犯人数等;其他因素主要考虑中央专款的管理情况和突发事件等。 计算专款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中央专款的使用管理 (一)中央专款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各地要将中央专款及本地安排的相关资金结合使用。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监狱和劳教部门的配合下,按照专款的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解决问题的轻重缓急,统筹规划,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安排专款的使用。中央专款不得用于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和生产性支出。 (三)省级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中央专款的2个月内将资金安排到使用单位。 (四)对适合实行统一采购的技术装备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统一购置。 第六条 中央专款的监督管理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保证中央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监狱和劳教部门对本地区使用的中央专款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建立追踪问效的考核体系,并于每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将中央专款的分配和具体使用情况向财政部做出书面报告。中央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各地财政对中央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中央专款的参考依据。 (三)中央财政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存在挤占挪用专款、专款到位不及时、专款使用浪费或使用效益不高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区,将减少或暂停以后年度的中央补助专款。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02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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