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①对以上违法未作收入、未申报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补征增值税分别为:2003年度14079.46元、2004年度145388.33元,2005年度5420638元。 由于该公司各年底(其中:2005年留抵税额5708588.17元)的进项留抵税金均大于各自年度增值税查补税金,应调减留抵税额5580105.79元。②对上述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清单行为 。根据国税明电[1994]0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③对以上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罚款。 六、本案给我们的启迪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的检查,发现纳税行为中的异常和错误,能及时得到查处和纠正,将纳税人潜在的税源变成实际的税款。但是要真正发挥稽查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点打击和最后关口作用,及时查处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中移送的案件,必须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整合利用现有征管资源,实现四个环节全方位立体式良性互动,最终达到税收征收率、行业税负率显著提高,税收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的目的。本案就充分证明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联动机制中各自的作用,通过信息联动,真正发挥多赢作用。同时稽查对案件的成因、特点、作案手法以及发展态势也进行了的深入分析,找出了税收制度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运用稽查建议的方式,把分析研究的成果及时反馈到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各环节,形成以查深化分析、以查强化监控、以查促进评估的良性联动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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