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全面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 联系人:李婉静 电子邮箱:nicole_233@163.com 电话:0571-88081566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附件:《关于全面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4日 关于全面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精神,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质量,提升医疗票据监管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1〕15号)要求,决定全面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着力建立完善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和质量,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全省停止使用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及竖版换开纸质票据;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用时全面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横版医疗电子票据);统一采用省集中模式,实时上传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二、改革举措 (一)梳理竖版医疗收费票据库存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切换工作计划,对未直连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票据库存情况进行梳理,合理安排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赋码量和竖版医疗收费换开纸质票据发放量,确保各医疗机构在切换前可以正常使用竖版医疗收费票据。 (二)做好竖版医疗收费票据传输和对账 各级医疗机构应在切换使用横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前,做好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及竖版换开纸质票据的赋码信息、开具信息、作废信息、换开信息、核销信息与各级财政部门的对账及补传工作,确保竖版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和真伪查验。 (三)全面推行横版医疗电子票据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在结算医药费时,应提供全国统一式样的横版医疗电子票据,并原则上不再提供横版医疗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服务,但应根据患者需要提供横版医疗电子票据纸质打印件。医疗机构在改革过程中,可利用现有签名设备和打印设备完成工作,无签名设备的医疗机构可免费使用省集中签名设备服务。 (四)完成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 各级财政部门要协同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根据本区域医疗机构的医疗收费诊疗信息系统(简称HIS系统)部署模式和业务规模,选择适合的直连接入模式开展对接工作。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支持各类HIS系统直接接入或HIS系统经由单位端接入,其中HIS系统包括医疗机构HIS系统、卫生健康部门统建的区域HIS系统、医共体HIS系统等。针对开票量较少的医疗机构,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提供在线填开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和批量导入医疗收费信息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两种开票方式。 通过接口接入省财政票据管理平台的各级医疗机构,需按照《浙江财政电子票据业务(医疗机构)接入工作规程》、《浙江财政电子票据业务(医疗机构)接口规范》、《浙江财政电子票据业务(医疗机构)数据规范》所描述的接入规范和实施工作流程,正常有序开展接入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建立工作沟通机制,指定专人跟进落实,指导当地医疗机构开展相应的改革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针对本区域的医疗机构财政电子票据现状和改革要求,全省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共同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分批实施,扎实推进,按时完成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任务。 (三)做好宣传工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的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和公众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的认知度,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和质量,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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