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83号 1998-5-14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对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处理审批权限问题,按省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请一并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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