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九运会集资业务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209号 1999-08-29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将由我省承办。为了支持有关部门更好地筹措九运会所需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对九运会给予赞助和支持,经研究,现对九运会集资业务有关地方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对负责九运会筹资工作的“第九届会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的集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有关九运会的广告(不含白酒)、会徽、吉祥物专有权及租用体育场包厢的支出,准予纳入成本税前扣除。 (三)企业对九运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凭“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准予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捐赠给九运会,凭“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对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营业税 对“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为九运会筹措资金而接受社会损赠、组织文艺演出、承办体育赛事、转让会徽和吉祥物专有权、从事咨询服务、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等所取得的收入,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自1999年9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税款所属时期)免征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在上述期间内,为九运会捐赠资金而进行有偿的义演、义展和义务劳动等所取得的收入,凭“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粤兴有限公司”开具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发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可免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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