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2]167号 2002-07-23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和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税法规定,所有向个人支付应税收入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军队、个体户等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三、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七日内将代扣的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 四、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必须报送所扣人员清单明细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审核开票后,在清单明细表上加盖税收专用章,退扣缴义务人一份。扣缴义务人可将已盖税收专用章的人员清单明细表在本单位公示,或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 五、鉴于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纳税人人数众多,扣缴义务人可不逐一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索取代扣代收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开具。 六、扣缴义务人在扣缴除工薪和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外的税款和非本单位人员税款时,原则上应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七、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填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加盖税收专用章方能生效。扣缴义务人不具备自行使用和保管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开。 八、按税法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给扣缴义务人。 九、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同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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