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2000]39号 2000-07-1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改革审批制度,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政府转变职能的一项重要改革。通过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政府从微观的、行政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向宏观的和以法律、经济为主要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方式转变,重新界定政府与企业、市场、中介组织的关系,理顺政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此,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把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三讲”教育整改的一项重大措施加以落实,在去年下半年,对省政府所属70个单位的审批、核准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这次清理工作,采取了既大胆、积极,又稳妥、慎重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在依法保留必要的涉及社会安全、公共财政、环境保护、精神文明建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事项审批的基础上,凡是能由市场调节的、能由社会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组织提供服务的、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要坚决退出,不再审批;把下级政府能够管好的事项下放给下级政府;必须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归口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但必须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需要保留的审核、核准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核准要求进行规范,坚决不用审批或变相审批的办法管理。以此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取消审批、核准事项331项(其中已向社会公布298项,取消的不需公布的内部审批事项33项。公布的取消事项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下放的审批、核准事项80项、保留审批事项504项、保留审核事项327项、保留核准事项331项下达执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这项改革将继续深化下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取消的审批、核准事项,各部门要坚决按照执行,一律不得将被取消事项列入职能范围。取消的事项,一般应放给社会、市场、企业。 二、今后,凡设立新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要依法办事并严格把关。省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设立新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必须报省政府审批同意;未经省政府审批同意,不得擅自独自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设立新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违者,要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各市政府决定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必须报省政府备案;省政府自收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与否,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三、对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政府的审批、核准事项,省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下放,并做好衔接工作。各市政府要按方便群众、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研究确定是保留或是审批事项改为核准事项,还是完全取消放给社会、市场和企业。需保留的要制订操作规范,并把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各市政府要把对省下放的审批、核准事项处理的情况,于10月31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对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要建立健全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减少环节、简化手续、便于接受群众监督的要求,严格规定审批、审核、核准的内容,明确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明确办理程序与办理时限。要制订严密、规范的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保留的核准事项,要严格按核准程序进行办理,不得变相按审批办法管理。 五、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事关增创体制新优势,改善社会、经济环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局,各级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坚决实施,抓好落实工作。为保证这次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得到落实,省人民政府将在今年内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附件:(附件略) 一、取消审批、核准事项 二、下放审批、核准事项 三、保留审批事项 四、保留审核事项 五、保留核准事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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