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种类及样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3]206号 2003-8-19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局决定对全市地税普通发票种类进行全面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种类的调整是全市地税系统发票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即开型有奖定额发票管理办法、税控装置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二、普通发票种类的调整,主要是按照营业税税目,结合行业税收征管特点进行。 调整后的发票种类将由以前的62种简化合并为31种,其中,保留总局设计种类及式样的发票6种,新增发票6种,简化合并旧版发票46种。 三、新版普通发票将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各区县局库存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至2004年6月30日,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发票换版、核定、发售和旧版发票缴销等工作。 四、推行新版普通发票的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宣传工作。此次普通发票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区县局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培训工作,确保发票改革顺利实施。要广泛宣传发票改革对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增强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要深入开展新版发票种类及使用方法的辅导培训,使纳税人能够规范地使用新版发票。 (二)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各区县局负责本辖区的发票真伪鉴定工作,并开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 (三)发票印制审批工作。 1、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由市局印制,发售。 2、企业定购发票审批工作。各区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审查印制单位名称或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发票,符合要求的由区县地税局审批印制,并报市局备案。 3、机打发票审批印制。全市统一式样的机打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企业定购机打发票由区县局审批印制,并报市局备案。 (四)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普通发票种类调整对照表(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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