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3]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17
摘要: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对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卷烟信息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于卷烟信息采集期期末的次月20日前通过FTP/CENTRE/流转税的路径用EXCEL的格式上报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3]50号           2003-02-1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当地专销省外和省内其他地区的有关卷烟信息(注明外销地区的具体名称,如:销往,**省**市**县),于该牌号卷烟生产的次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对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卷烟信息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的基础上于卷烟信息采集期期末的次月20日前通过FTP/CENTRE/流转税的路径用EXCEL的格式上报省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报表格式为:

  1、《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附件4,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5,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6,略)。

  2、《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8,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新牌号、新规格)》(附件9,略)、《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表(交易价格变动牌号)》(附件10,略)。

  3、《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件11,略)。

  4、《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表》(附件12,略)。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2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