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联[2006]4号 2006-5-18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收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我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和郊区的,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三、请各地按《通知》要求,做好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