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帐款”的处理,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外贸企业自营业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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