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1996]11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25
摘要:对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法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6]110号         1996-09-25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6]067号文下发后,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政策性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业务在某些层次上难于截然划开,特别是基层粮管站(所)等问题较突出,基层征收机构操作困难。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对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法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二、对未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