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1996]110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25
摘要:对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法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6]110号         1996-09-25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6]067号文下发后,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政策性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业务在某些层次上难于截然划开,特别是基层粮管站(所)等问题较突出,基层征收机构操作困难。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对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法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二、对未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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