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粮食部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1996]110号 1996-09-25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对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法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二、对未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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