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欠税缴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9]256号 1999-05-1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市审计局对我市滞纳金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发现有个别区县局在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关于加收滞纳金问题,市局曾以京地税征[1995]256号文发文明确规定,现根据市局领导批示,特将有关滞纳金制度重申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滞纳金实行按日计算、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缴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要先交纳欠税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缴款书》,通知纳税人在次月1至10日内缴入开户银行。新欠税款不足一个月的,按日加收滞纳金并随同税款一并入库。对逾期不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强制扣缴所欠的税款及滞纳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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