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财政部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标准的通知 沪财法[2017]7号 2017-12-29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沪府令35号)的规定,现对本市财政部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按《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执行,对个人是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5万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今后若市政府调整公布较大数额标准的,将同步予以调整。本适用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本市财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沪财法[2000]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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