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1]53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1-01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凡是由当地(演出地)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演出经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演出经营单位)开出代扣税款凭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1]539号       2001-11-01


广东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请求解决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函》(粤文市[20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代扣税款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凡是由当地(演出地)的企业、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演出经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演出经营单位)开出代扣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义务人凭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演出经营单位的演出经营许可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扣税款凭证。

  二、[条款废止]支付本团演员演出费须再缴纳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精神,对艺术表演团体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所聘用的演员,属于本团的员工,参加本团演出取得的演出费,不征收营业税。

  三、[条款废止](略)

  四、[条款废止]演出包餐餐费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演出包餐餐费是演出经营单位由于演出需要采取统一包餐方式而支出的费用,是演出经营单位的主要成本之一,与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性质不同,因此,对演出经营单位发生的演出包餐餐费允许按实际发生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纳税申报时,演出经营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演出合同和演出的合法收入依据。

  今后,希望税务部门和文化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特别是文化部门能及时提供各种演出信息,依法代扣代缴各种税款,为加强对演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而共同努力。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0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