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行[1997]185号 1997-07-2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沈地税[1997]142号文《关于印花税税政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税政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0五单位鞍钢业务代办处和1102工厂缴纳印花税问题 同意你局意见。0五单位鞍钢业务处与鞍钢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因属于“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的凭证”,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1102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以外单位的军事训练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贴花完税。 二、关于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等进行资产估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据此,在计征印花税时,如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前进行法定资产评估有增值的,只有在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后资本公积有增加的,才能按增值后的价值计算征收印花税。应建议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三、关于外贸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 对于外贸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按照辽地税二〔1994〕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 由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政策性和计划性很强,具体情况复杂,省局进行详细调查后再予以明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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