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7]241号 1997-09-2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1997]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在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饲养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的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饲养业得到较大的发展,有些饲养业户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取得了较高收入。对不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饲养业经营户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农村饲养业的健康发展。对饲养业经营户征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饲养业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和城乡菜蓝子工程,以及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各级地税机关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二、坚持指导工作的基本方针。要以扶持饲养业发展为前提,充分考虑到饲养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地区之间的差别,妥善处理好依法征税与扶持发展的关系。本着"先易后难"、"先大户后中小户"的原则,首先选择已初步形成规模的经营户进行征收试点,总结经验,有计划地逐步推开。 三、认真搞好调查测算,公平税负,合理定额。搞好对饲养业户成本费用和盈利情况的调查测算,逐户进行税务登记,建立征收管理台帐,准确掌握计税依据。在充分考虑到农民心理承受能力和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的前提下,合理核定税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对具备一定条 件的饲养业经营业户,要指导其建立帐簿,实行查帐征收。 四、争取地方政府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农村饲养业税源零散,征收管理难度较大。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取得领导支持。要注意通过深入的税法宣传帮助饲养业户增强纳税意识。税务部门要积极探索适合于对饲养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形式和方法,确保征收到位、管理得法。 五、今年第四季度,各地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对饲养业大户开征个人所得税,明年争取全面推开。省局拟于明年三季度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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