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财政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返还企业所得税有关调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一[1999]191号 1999-10-0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2]36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通知,自2002年3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有资本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2号)的规定,对有关返还企业所得税办法调整明确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在规定的期间内,对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及所属国有内资企业[具体按沪财企一[1997]167号文规定执行]可返还的企业所得税三分之一返还到企业(缴税企业)、三分之一返还到市政府重点扶持的大型集团(包括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三分之一返还到专业投资公司。 二、专业投资公司是指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归属的委办(局)商财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投资公司。 三、财税关系在区县的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由区县财税部门根据沪府发[1999]2号文规定及本通知规定,比照执行。 四、其它有关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返还企业所得税办法,仍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7]167号文规定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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