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5]70号 1995-01-25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8]2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的通知,自200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94]财法字第53号《关于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确定旅行社应纳税营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所提其他代付费用属于旅游企业代收代付的有关费用,文娱费、行李托运费、票务费、专业活动费、陪同劳务费、宣传费、保险费、机场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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