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税、地税机关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信息传递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5]239号 2005-11-02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机动车辆税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函[2005]487号),现将国税、地税机关机动车辆税收管理信息传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底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由各级地税部门积极主动联系同级国税部门,向各市、县(市)国税局车购办获取车购征收信息资料(纸质或电子文档)。 二、对2005年8月后征收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由各市、县(市)国税局车购办采集,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各级地税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接收和审核工作。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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