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2号 2009-02-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支出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给与本企业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凡没有单独设置帐册进行核算的,应自2009年度起单独设置帐册,并进行准确核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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