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41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入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2
摘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废旧物资直接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对其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入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4]419号           2004-12-22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8]18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常国税发[2004]102号)悉,经研究,现对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的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二条:“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常州市林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废旧物资直接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对其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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