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泗县试点开征筵席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1998]252号 1998-08-27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县报送的《泗县筵席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泗政秘[1998]3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意见,我局已会同宿县行署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同意你县按修改后的《办法》(附后)自1998年9月1日起试点开征筵席税。试点开征筵席税,各级政府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征管措施,严格执行筵席税政策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摊派。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 泗县筵席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合理消费,提倡勤俭节约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从事饮食消费活动并开具专用税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筵席税。 第三条 筵席税以纳税人每次支付的饮食消费价款(包括菜肴、饭、面、点、酒、饮料、水果、香烟和其他与饮食消费活动有关的劳务服务、娱乐活动等费用)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0%. 第四条 应纳税款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应按照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款。 第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筵席税: (一) 政府各类外事活动的接待用餐; (二) 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召开的各类会议,符合规定标准的会议用餐; (三)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支付的饮食消费。 第六条 筵席税在纳税人结算饮食消费价款的同时缴纳。凡在我县境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为筵席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筵席税。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税务机关领取专用税务发票的同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在向纳税人填开专用税务发票的同时,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标明筵席税字样。扣缴义务人在每月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征收机关解缴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除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外,不得向纳税人开具专用税务发票,出具专用税务发票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责追缴。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筵席税的,其消费金额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纳税人除应补缴税款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筵席税由泗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筵席税征管工作的业务需要,地方税务机关可从实征的税款中提取30%的业务费,用于正常业务经费和支付代扣代缴手续费。 第十一条 筵席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泗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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