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2]14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1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按营销员个人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除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的25%比例扣除。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地税[2002]142号        2002-09-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条款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按营销员个人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除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的25%比例扣除。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1998]43号)中,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按15%的比例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1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