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地税[2002]142号 2002-09-11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条款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保险企业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按营销员个人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减除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的25%比例扣除。 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1998]43号)中,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营销费用按15%的比例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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