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及稽核分析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1997]117号 1997-3-7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2年3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从1997年4月1日起,我市各征收单位应结合我局《广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暂行办法》(穗国税发[1996]257号)和《转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穗国税发[1997]67号),贯彻执行重新修订后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及稽核分析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我局穗国税发[1995]179号文。 二、对《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申报扣税凭证汇总明细表》的审核,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及稽核分析办法》中第四、(二)点的规定执行。 三、对《广州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审核,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审核及稽核分析办法》中第四项(三)点的规定执行。 四、广东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5]144号、368号文分别见我局穗国税发[1995]173号和穗国税发[1995]450号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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