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228号 2008-12-1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第一批老长贸合同审批合格名单的通知》(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简化工作程序,对涉及文件所附合同的出口货物,各单位在日常审核时应要求企业单独申报、单独录入,并按照2007年7月1日以后的退税率审核出口退税,待合同执行完毕再按照调整前的退税率进行清算。 二、合同执行完毕进行清算时,各单位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对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因退税率差需补退的退税款,各单位经审核无误后退付企业。对出口单价更改或实际执行时间不足1年的,以及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1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应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不再进行调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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