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外运字[2022]32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13
摘要: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商外运字〔2022〕32号     2022-07-13

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七)按照相关要求,在京中央企业(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均应通过央企集团申报)通过所属中央部门(机构)申报,北京市商务局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3)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版翻译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工作进度和申报时间

  (一)2022年7月25日至7月29日现场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二)2022年8月8日至8月12日现场核对材料原件,同时提交装订好的纸质材料(带页码)一式三份及电子数据(以U盘方式报送)。

  五、递交材料地点及方式

  地点:申报材料交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西里南区6号配楼二层大会议室。

  方式:为全力做好疫情预防控制工作,避免因人群聚集可能带来的传染风险,本年度进口贴息报送材料采取预约制。申报企业需在7月20日至7月22日(9:00-18:00)完成电话预约,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提交书面材料,过后不再接受预约。每家单位最多派1人到现场进行材料申报,预约请留人员姓名及手机号。

  递交材料预约电话:17610520360

  业务咨询电话(产品):55579519

  业务咨询电话(技术):55579493

  六、培训及其他安排

  为做好2022年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市商务局定于7月18日(星期一)15:00-16:30举办项目申报流程培训会,意向申报企业可自愿参加。培训采用线上会议方式(腾讯会议号:823614617),参会企业需提前下载“腾讯会议”客户端。

  为便于沟通联络及接收通知信息,意向申报企业可扫描二维码(附件4)加入“北京2022年进口贴息申报”微信群,进群企业请备注“企业名称+联络人姓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3日

  附件1:申请文件(模板).doc

  附件2:2022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xls

  附件3:2022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xls

  附件4:北京2022年进口贴息申报微信群二维码.doc

《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及《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申请条件

  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七)按照相关要求,在京中央企业(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均应通过央企集团申报)通过所属中央部门(机构)申报,北京市商务局不再受理。

  三、申报时间

  (一)2022年7月25日至7月29日现场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二)2022年8月8日至8月12日现场核对材料原件,同时提交装订好的纸质材料(带页码)一式三份及电子数据(以U盘方式报送)。

  业务咨询电话(产品):55579519

  业务咨询电话(技术):5557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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