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1997]36号 1997-03-18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直属支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司,由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实旋就地监管。其余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均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监管。 二、凡属纳入企业所得税监管范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均应向实施监管的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检查,由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组织进行。省局根据监管工作的情况,统一部署全省年度检查的行业或企业。 四、凡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国家税务机关不对其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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