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08-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凡具有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按照实际经营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计算确定。经市局研究,具体征收率温州市区暂确定为0.5%。 三、本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等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温地税征[1997]108号)第一条第2点第一款对建筑安装业的单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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