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2012-09-28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9月0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二、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时,应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或提交相关资料。 三、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应按照鄂国税发[2009]189号文件的要求严格审核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下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结果通知书》(详见鄂国税发[2009]189号),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统一出件。 四、[条款修订]本公告自20012年10月1日起执行,鄂国税发[2009]189号文件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其它各市(州)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呈报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下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结果通知书》”的规定同时废止。 税屋提示——第四条修改为“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鄂国税发[2009]189号文件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项中“其它各市(州)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审核意见,呈报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在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下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结果通知书》”的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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