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2]地字第18号 1992-04-7 各市、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该通知的第一条 、第二条 和第三条 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1.关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使用的调拨单的贴花问题。我省内部调拨的有偿结算较多,且价格也不同,对部门内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使用的调拨单免征印花税;对部门内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 2.关于印花税施行细则中所指的“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如何划定问题。其收购部门仅指各级供销社设立的收购站和市、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购站点;农副产品是指农民或生产队直接出售自己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或副业产品。 3.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专业银行以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单位。 以上通知;请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2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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